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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
第八十二条 考绩等第以各项因素总得分定之。 优等:90分以上;甲等:80分以上,不满90分;乙等:70分以上,不满80分;丙等:60分以上,不满70分。劣等:60分以下。
第八十三条 办理考绩人员应严守秘密,并不得徇私、舞弊、遗漏或错误,违者分别惩处。
第八十四条 考绩表如附表。
第八十五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其考绩不得列为优等。
(一)受惩诫记过以上之处分者;
(二)迟到或早退全年累计达20次以上者;
(三)请事假天数超过本规则之规定期限者;
(四)旷职全年累计超过四天者。
第八十六条 职员考绩表由人事单位密存,除总经理、副总经理外,其他人员一概不得查阅。
□ 奖惩
第八十七条 本公司职员之奖励,分为升等、晋级、记功、奖金、加薪、嘉奖等六种。
第八十八条 职员有下列事实之一者,斟酌予以升等、晋级、记功、奖金、加薪、嘉奖之奖励。 (一)对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者;
(二)能为公司开发新业务者;
(三)处于艰险情况,冒险执行所司职务者。
(四)遇非常事变,能奋勇出力,保全员工性命或重要文件者;
(五)对舞弊或其他有害本公司利益之事件,能见机举发,或防止其发生,使公司减免损失者;
(六)才能卓越,勤勉辛劳,奉公守法,对于应办工作均圆满达成,足资同事楷模者;
(七)其他应行奖励事项。
第八十九条 本公司职员之惩诫分为免职、停职、降级、减薪、记过、申诫等六种。
第九十条 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斟酌予以免职、停职、降级、减薪、记过、申诫之惩诫。
(一)营私舞弊或教唆帮助他人营私舞弊者;
(二)窃取或故意毁坏公司财物者;
(三)利用职务上之便利经营或兼营与公司类似之业务,而损及本公司利益者;
(四)泄漏公司业务上之秘密及资料,或以文件帐册示人者;
(五)违犯公司各种规章或命令者;
(六)有渎职、失职或失察情形者;
(七)不服上级命令,而使工作不能圆满达成者;
(八)擅离职守,贻误公务者;
(九)品行不端,损及公司名誉者; (十)伪造帐册,虚报费用者。
第九十一条 职员在应受奖励或惩诫之事实发生时,该单位主管应随时将有关事实签呈总经理核定。
第九十二条 嘉奖三次作记功一次,记功三次作记大功一次,申诫三次作记过一次,记过三次作记大过一次,功过在得当状况下可互相抵消。
第九十三条 嘉奖或申诫一次,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一分,记功或记过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三分,记大功或记大过一次于年终考绩时分别增减九分。
□ 调迁
第九十四条 本公司之职员基于培养人才或业务上之需要,经董事会或总经理之核定可调迁之。
第九十五条 本公司经理得签请所属人员互调工作,务使人尽其才。
第九十六条 职员接到调任通知后,应于翌日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监交办妥手续就任新职,不得无故延迟或推诿。
□ 解职
第九十七条 职员解职分退休、辞职、停职、裁遣及免职等五种。
第九十八条 退休办法另订定。
第九十九条 职员因病或因事辞职时,应向公司提出申请。
第一○○条 辞职申请未经总经理核准前应继续服务,不得先行离职,否则扣发该月份薪给及辞职证明书。
第一○一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停职:
(一)因病或因事请假,已逾规定期限者;
(二)服兵役在一个月以上者;
(三)刑事诉讼程序实施中被羁押者;
(四)触犯刑事或违反本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。
第一○二条 依前条第一款停职之职员,其停职期间未逾一年者,经总经理之核准可予复职。依前条第二款停职之职员于羁押之原因消灭后,经总经理之核准,可予复职。依前条第三款停职之职员,获不起诉处分或判决确定无罪及停职期满时,经总经理之核准,可予复职。本新闻共 6页,当前在第 5页 1 2 3 4 5 6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