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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
(三)病假逾第一款之规定者,可以未请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之,再不足时,可准以留职停薪。
(四)请病假两天以上者,需备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、诊所之证明。
第五十六条 公伤假: 请公伤假应检具劳保指定医院或公立医院之证明,期限以诊断书写明之日时为准。不得超过30天,若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痊愈者,其延长假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,并须填报"公伤报告单"办理留职停薪。
第五十七条 婚假: 婚假八天(不可分开请假,且含例假日)。
第五十八条 娩假: 女性职员分娩,给假八星期。三个月以上妊娠之流产或小产给假四星期。
第五十九条 丧假:
(一)承重祖父母、父母或配偶死亡可请丧假八天。
(二)曾祖父母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配偶之承重祖父母、父母及子女死亡得请丧假六天。
(三)逾期可申请以事假抵充。
(四)可分开请假,以天为单位,自丧亡日起七周内为之。
第六十条 公假:
(一)政府法令规定应给公假者,一律以公假论。但其期间不得超过30天。若超过者得申请办理留职停薪。
(二)请公假应提出合法之证明文件,其给假期限,依文件所定为准。
第六十一条 职员请假日数之计算,如系中途到职者(每年以1月1日为起算点),除娩、婚、丧及公假仍照规定办理外,其余事、病假依比例计算递减。第六十二条 请假未满一天者,以钟点计算,积满一天之工作钟点为一天。
□ 薪资
第六十三条 职员之薪资分为本薪、加给、津贴、奖金。
第六十四条 职员之本薪按下列职位及职等标准核定之,共分六职等。
第六十五条 本薪以薪点计算之。 按职等定最高、最低薪点如下表,每职等并分为100级。
第六十六条 考绩与本薪调整:
第六十七条 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时,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。
第六十八条 营业部门及广告人员之本薪、津贴、奖金办法另订之。
第六十九条 职务加给如下,必要时得调整之。 总经理 5000副总经理 4000 经理 3000 副理 2500 襄理 2000 主任 1000 副主任 500
第七十条 功俸津贴:当本薪已达该职等之最高薪点后,本薪之薪点不再调整,而考绩列为优等者发放年功俸津贴如下:
一职等,每年增加2000元
二职等,每年增加1200元
三职等,每年增加1000元
四职等,每年增加800元
五职等,每年增加600元
六职等,每年增加400元
第七十一条 年终奖金: 年终奖金于每年新年前发放,其金额之核定,视前一年之盈余,并由总经理及各部门主管参照考绩核定。
第七十二条 年资未满一年之职员,其年终奖金酌量发给。
第七十三条 薪资每月发放一次,于次月5日发给。
第七十四条 薪资之计算自到职之日起算未满一个月者,按实际服务日数比例计算。离职者给付至离职日,因故停职者,即日停止薪资,该薪资均于下次发薪之日发给。 第七十五条 加班费: 加班费以每小时60元计算。
第七十六条 请假扣薪: 请假超过第十一章之规定标准者,按小时计算扣薪。旷职者之计算标准,按第七章之规定, 扣薪以"本薪+加给+年功俸津贴"之和除以180为每小时薪资率。
第七十七条 代扣项目: 应缴劳保费依劳保条例之规定。代扣所得税按所得税法之规定。
第七十八条 职员在停职期间,停发一切薪资,复职时不得要求补发。
□ 考绩
第七十九条 考绩之主旨在于考核职员之工作效率、工作绩效、能力、操行及适任性,使有客观之了解,作为调薪、升迁及培育之参考依据。
第八十条 考绩按工作性质由各部门主管初考,再由总经理复考核定。
第八十一条 考核次数视工作之周期性而定,原则于每年元月底统计一次。本新闻共 6页,当前在第 4页 1 2 3 4 5 6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