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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
第三十九条 职员出差,分"长程出差"与"短程出差"两种,需一天以上才能往返者,称为"长程出差",凡能于当天往返者,称为"短程出差",因公务需要外出本市者称为公出。
第四十条 长程出差:
(一)出差人员于出差前,应填具"长程出差申请单",送请单位主管核签后,转呈副经理以上主管核准。
(二)出差人员可凭核准后之"长程出差申请单"向会计科预支差旅费。
(三)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,应按实际支出之宿费、交通费(以上须有单据)、膳杂费填具"出差旅费清单",连同"长程出差申请单",送单位主管核签后,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,再送会计科报销。
(四)职员长程出差旅费支付标准如下表。
第四十一条 短程出差:
(一)出差人员于出差前应向单位主管口头报备。
(二)出差人员公毕返回后,应按实际支用之交通费与其他费用,填具"出差旅费清单",呈报单位主管核签后,转呈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后再行支付。
注:膳费费说明:每天300(早餐60,中晚餐各120)。早晨于7∶30以前出发者发给早餐费。上午11∶00以前出发或下午1∶00以后返回者发给中餐费。下午5∶00以前出发或下午7∶00以后返回者发给晚餐费。
第四十二条 职员国外出差,依下列标准支付:
(一)若能取得收据,则实支实销。
(二)若未能取得收据,则除交通费外,每日以五十美元报支。
□ 休假
第四十三条 星期日与假日均给假休息,由于天灾事变或突发业务上之需要,本公司可临时变更休假日或于休假日照常上班。
第四十四条 假日如下:
(一)圣诞节;
(二)妇女节(限女性);
(三)国庆日;
(四)感恩节;
(五)狂欢节;
(六)劳动节;
(七)其他由政府机关指定之假日。
第四十五条 特别休假规定如下:
(一)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,每年7天。
(二)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,每年10天。
(三)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五年以上未满10年者,每年14天。
(四)职员于公司内服务满10年以上者,每年加给一天,但其总数不得超过30天。
第四十六条 为便于计算特殊休假天数,于每年年底结算,未满一年者不得享有。
第四十七条 特别休假应于每个月月初选定日期提出申请,层呈经总经理核准后生效。
第四十八条 因公司整体活动之需要,可经协议定为休息日,自特别休假中扣除,假日二天后延长之日数定为整体特别休假日。
第四十九条 特别休假之有效期至次年3月31日止,未休假部分可提出申请,由公司发给不休假奖金,以本薪之1/2为计算标准。
□ 请假
第五十条 除规定之假日及因公出差外,凡有不能上班之职员均应依本规定请假。
第五十一条 职员请假应依规定觅妥职员代理人,并填写请假单,于事先报请主管核准。
(一)请假两天以内者,由经理核准;
(二)请假在两天以上者,由副总经理、总经理核准;请假除因紧急不能于事前呈核时,可事后补假外,其余非经核准之缺勤,均以旷职论处。假期已满未销假,又未续假者,亦以旷职论处。
第五十二条 请假日前后,除因特殊事故外,一律不准请假。
第五十三条 请假分为事假、病假、婚假、娩假、丧假、公伤假及公假等七种。 第五十四条 事假:
(一)一次不得超过五天,全年不得超过14天。
(二)事假一次超过四天,在请假期间,如遇例假亦以请假计算之。
第五十五条 病假:
(一)因一般疾病或受伤必须治疗时,得请病假,病假全年不得超过30天,但因疾病住院时得请病假全年不得超过一年。
(二)因患重大疾病,需要长期治疗者,经公立医院或劳保局指定之医院或本公司认可之医院证明属实者,可视其病况报请总经理核准延长其假期,每次以一年为限。本新闻共 6页,当前在第 3页 1 2 3 4 5 6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