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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

广告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


  总则

 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甄选、报到、保证、试用、任用、服务准则、加班、差、公出、休假、请假、薪资、考绩、奖惩、迁调、解职、福利等,除法令另有规定外,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。

  第二条 本公司如有临时性、短期性、季节性或特定性之工作,得雇用定期契约人员。

  第三条 关于试用、练习生、新进职员及临时人员之管理,比照本规则之规定办理。

  甄选

  第四条 本公司职员之甄选,以学识、品德、能力、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。采用考试及甄试两种方式,依实际需要,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。

  第五条 应征人员之甄选以笔试、口试及性向测验各项中选择测验之,必要 时可经信用调查。

  □ 报到

  第六条 应征人员经核定录用后,由人事单位通知录用人员报到,除任用通知单外,并寄扶养亲属申请表、保证书,录用人应照规定日期报到,于报到前办妥下列手续,并于报到时缴交,无故不在期限内办妥者,即取消其录用资格。

  ()缴验学、经历及兵役证件,2寸半身相片一张,身份证复印件;

  ()办理保证事宜;

  ()填妥扶养亲属申请表;

  ()经医院或卫生院()检查合格之体检表一份;

  ()须定工作契约者,应即办理聘雇契约手续。

  保证

  第七条 本公司职员,除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经理外,均须办理保证手续,并经审核后方得报到。 前项保证手续及保证人责任以保证书规定之。

  第八条 本公司职员需觅保证人至少一名。

  保证人必须有下列资格:

  ()本国公民有正当职业。

  ()现职武官少校以上或文职荐任者。

  第九条 凡为本公司职员或与被保的职员有配偶或直系亲属之关系者,不得作为保证人。

  第十条 被保证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并抛弃先诉抗辩权。

  ()亏空公款或借用财物不归还者;

  ()偷窃本公司资料、器材、工具及物品者;

  ()假冒本公司名义向外诈骗、招摇有确证者;

  ()故意毁损本公司之设备或其他物品者;

  ()营私舞弊或其他不法行为致本公司受损者;

  ()移交不清或弃职潜逃致本公司受损害者;

  第十一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即换保:

  ()保证人死亡;

  ()保证人住所不明;

  ()保证人退休;

  ()保证人丧失保证资格。保证人有前项各款情形之一者,被保证人应即通知本公司。其怠于通知者,应予议处。  第十二条 保证人因故退保,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,俟本公司交由被保人另行觅保,办妥换保手续,接获本公司同意退保通知后,始得解除保证责任,如以登报或宣告退保者,概不生效。职员换保应于一星期内办妥新保证手续,逾期未办,视情节轻重,予以议处或免职。

  第十三条 保证人在保证书上盖有印章,如有作废或更改时应具函通知本公司,并将新印章之印模挂号邮寄存查,同时声明继续保证,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,仍认原印章为有效。

  第十四条 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,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同,而借口推诿。

 第十五条 保证人应于职员离职半年后,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,始得解除保证责任,保证书自动失效。

  第十六条 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于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。

  试用

  第十七条 试用期间: 新进职员到职后40天为试用期间,试用期满,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准为正式职员。

  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,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。

  任用

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为本公司之职员:

  ()曾犯内乱、外患或经通缉、判刑有案、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;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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